海南省稅務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作者 : 發布時間 :2020-09-18 16:09:01 信息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瀏覽量: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6號)
為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 ,進一步規範我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 ,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 、下放和調整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瓊府〔2015〕36號)有關規定 ,經省政府同意 ,現將我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一、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申請享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
(一)因風 、火 、水 、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從事鼓勵類產業或公益事業的納稅人經營發生嚴重虧損的;
(三)因政府規劃調整 、環境治理等特殊原因 ,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的用途 、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超過兩年的土地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無過錯的;
(四)因突發性的公共衛生 、公共安全等因素導致納稅人階段性經營困難的;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準予困難減免稅的其他情形 。
二 、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稱“重大損失”是指 :
(一)當年新開業的大中小企業納稅人 ,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 、財政補貼等補償款項後 ,損失金額超過100萬元的;
(二)非當年開業的大中小企業納稅人 ,在扣除保險賠款 、個人賠款 、財政補貼等補償款項後 ,損失金額超過上年營業收入(含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下同)的20%;上年無營業收入的 ,損失金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20%;
(三)微型企業 、個人合夥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 、個體工商戶以及自然人納稅人在扣除保險賠款 、個人賠款、財政補貼等補償款項後 ,損失金額超過10萬元的 。
本條所稱“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按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等四部委規定的企業劃型標準執行 。
三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所稱“鼓勵類產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 ,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 。上述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 ,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所稱“公益事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非營利事項 。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所稱“嚴重虧損”是指申請困難減免稅所屬年度的虧損額(以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虧損額為準)超過其當年營業收入的30% 。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納稅人閑置房產或土地的 ,閑置部分不予減免稅 。
四 、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所稱“經營困難”是指 :
(一)當年新開業的納稅人在突發性事件發生期間月營業收入低於10萬元;
(二)非當年開業的納稅人在突發性事件發生期間營業收入低於上年同期營業收入的50%。
五 、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 ,減免的稅額不得超過困難年度發生的實際損失或虧損金額 ,依次減免困難年度的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
六 、納稅人符合困難減免稅條件的 ,申請期限為符合減免稅條件之日起至減免稅所屬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
七 、納稅人申請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 、依據 、範圍 、期限 、數量 、金額等)及以下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資料 :
(一)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 ,應提供上年度財務報表或上年度的個人收入證明以及重大損失證明資料;
(二)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 ,應提供從事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或公益事業的證明資料 、虧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或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以及年度利潤表;
(三)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 ,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
(四)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 ,應提供當期及上年同期利潤表;
(五)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 ,應提供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批準性文件 。
八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核準權限下放至市 、縣級稅務機關 。
九 、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 、第(三)項困難減免稅條件的 ,按年核準。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四)項 、第(五)項困難減免稅條件的 ,按照規定的減免期限一次性核準 。
十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應於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
十一 、市 、縣級稅務機關要堅持服務與管理並重的原則 ,切實做好核準工作 。同時要加強後續管理 ,對經核準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 。對情形發生變化的 ,要重新進行核準;對騙取減免稅的 ,應及時追繳稅款並按規定予以處罰 。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同時廢止 。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 ,按照本公告執行 ,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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